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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宾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来政办发〔2018〕19号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市属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4〕54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来宾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和其他投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应当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金融投资只能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的保本型预计收益的理财产品,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市国资委尚未确认主业的出资企业,其主业按公司章程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确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所出资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国资委确认后视同主业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抽取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规范投资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规范运作,权责对等。企业投资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所出资企业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同责的原则。
(三)分类监管,注重效益。对商业性投资项目,企业应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功能性投资项目,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四)量力而行,严控风险。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项目管理并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的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企业的特点及授权情况,要求下属子企业制订相应的投资管理具体规定。所出资企业制订的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建立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送市国资委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市国资委授权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六)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本市国有资本布局导向、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出资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进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和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慎决策。同时,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列入《来宾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一般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除市国资委授权外,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应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履行投资项目审核手续。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资项目审核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4.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5.合作方的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
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新成立公司无需提供);
7.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8.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
4.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收到所出资企业申报审核的投资项目有关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市国资委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及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的投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对无异议的投资项目,应于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审核手续,需转报市政府批准的则转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投资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地点、规模、内容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再决策时,应当在履行完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所出资企业提出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5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国资委投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季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市国资委。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企业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应附送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明细表(包括所有投资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投资额、持股比例、净利润等相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通过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后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国资委、企业监事会。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条 企业要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禁止超越财务承受能力或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三十一条 纳入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来宾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投资项目、市政府决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依其规定和批准决定组织实施,市国资委不需另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境外的投资应审慎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手续时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类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