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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投资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摘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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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投资政策——财政扶持政策摘要篇

发布日期:2020-05-13 作者: 点击:

广西制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符合中央政府投资、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技改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北部湾经济区专项投资、节能减排专项投资、服务业专项投资等)、市县(区)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在申报或安排时对民营企业和国有单位同等对待。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zhuanli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

●从2011年开始自治区本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和项目。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清理并取消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因具有垄断性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上述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设立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发展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等。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糖果休闲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每年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出租、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包括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船舶港务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3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北部湾集装箱提升工程补助资金1亿元、海铁多式联运物流扶持资金5000万元,支持进一步降低沿海港口服务收费,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港3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凭祥铁路口岸3个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鼓励更多货物选择北部湾港出海。强化北部湾港车皮安排保障,对钦州、北海、防城港港口发往云贵川腹地的集装箱运费,给予最大权限的价格优惠,尽快开通防城港海铁联运和“五定班列”,进一步降低货物集港时间。

●支持扩产促销区内首台(套)产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5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金额200万元。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

●支持企业新产品推广。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自治区补助每个产品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对新进入我区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并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鼓励更多的限上企业入库,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1年内补贴奖励5万元。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原则上按下限额度收取。

●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对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降低6.34分/千瓦时,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特种行业(洗浴、洗染、桑拿、洗车)除外的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同价。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电价;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执行当地居民价格。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支持我区内节能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政府采购竞争,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从自治区统筹的生态经济资金中安排。

●生态服务业企业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在现有价格基础上优惠10%—15%。企业排污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给予适当优惠。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污染治理管理第三方服务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对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生态经济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亿元的生产性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奖励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

●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其他省和国外大型节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合同价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涉及“走出去”项目的从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设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服务网络,养生养老健康产业链等重点项目提供支持。

●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两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可从实际出发,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大力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间除可享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政策涉及资金支出的,除明确由当地财政出资解决外,其余由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1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规定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失业率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持。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自治区发布的科技计划申报项目指南,提出项目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取得的有助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或平台建设,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文献资源、自然科技资源等广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纳入自治区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获得长城奖、黄河奖、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家级或国际知名奖项的广告企业,或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广告企业,或研发和实施广告产业重大项目的广告企业,符合扶持条件的,要纳入当年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对进入广告创意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对成功上市的广告企业,根据自治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发布的我区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区内工业新产品80%以上的企业,项目招投标中实行1-3分的加分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至2017年底。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对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对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广西境内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按照购买价格的6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100万元。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4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以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1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建立高端人才"绿卡"制度,在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制定具有比较优势的专项政策和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购买首套住房契税实行全额补贴。鼓励各地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或购买适宜住房作为人才公寓,鼓励人才集聚的高新区、产业园区、高校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积极培育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从广西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机制,积极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设区市财政补助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再按不高于各设区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

●新设立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2020年规模为50亿元,圭要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建设。遵循科研一般规律,建立财政科技预算年度执行考核适度弹性机制,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项目申报实际状况,可在年度30%幅度内结转滚存使用,最长不超过5年。

1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从2014年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增加到15亿元,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发展资金,逐年提高扶持比例。

16.《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扩投资稳增长的意见>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给予一次性补助。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一次性补助,用于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工业招商、重大规划编制等。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补助120万元,列入激励范围的县(市、区)、产业园区补助80万元。

●奖励重点工业项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当年完成投资超1亿元的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原则上按投资完成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优先安排项目扶持。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申请下一年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扶持,予以优先安排且补助比例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15%。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列入激励范围的设区市、县(市、区)、产业园区下一年度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额度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15%。对新获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通关环境畅通南向通道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在口岸查验现场直接免除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规定承担免除的相关费用。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

●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zhuanli收费(国内部分)中的zhuanli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zhuanli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zhuanli合作条约》)zhuanli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

●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次交纳通行费和办理以后年度通行费时,将货车的城市道路和桥梁通行费收费标准降低50%。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具体降低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设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全区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区内上市企业收购兼并同行业优质企业和资产。对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进一步减费让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等6项收费。推进在桂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成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各自确定,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在全区城镇自主申请落户。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可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择地落户。

●实施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租金减收或免收优惠,有条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满5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未入住人才公寓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租房、购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自治区主导产业实体企业年薪30万元以上的人员,根据其贡献由同级财政予以一定奖励,具体标准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21.《自治区台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台资企业在广西设立研发平台,符合《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评审时择优对应用基础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800万、1000万和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车型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新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研 发工作的研发机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50%。 

●2018—2020 年,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 治区本级财政按国家标准一半的 40%,即国家标准的 20%给予补贴;补贴形式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补贴,新能源汽车生 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于次年清算后拨付。 

●鼓励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和自治区组织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 70%的场地租赁费补贴; 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其广告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广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或利用 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停车位进行停车的,一律减半征收停车费。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 4A 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 车。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环卫、物流、邮 政、机场通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逐年增加。 

23.《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奋力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意见至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新增规模以上工业单位的,自治区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商贸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及以上,经单位申报,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成为首次申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次年仍在库且增速高于该行业全区限额以上平均水平的(属当年月度上限入统的,其当年及次年增速均需高于该行业限额以上平均水平),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应标准(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经单位申报,确认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的,自治区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

●对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财政要加大投入,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支持健康产业龙头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示范基地建设。设立各类健康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大健康产业。

25.《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2019—2021 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专业化服务组织连锁运营的城市养 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由所 在地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场所。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租赁场所或 自有场所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 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对连锁经营网点达到 10 个以上的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组织,可给予不超过 2 倍标准的运营补贴。提供居家和 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营机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等相关优惠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

2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企业家在我区发起创办的企业研发平台, 经遴选确定的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可享受我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后补助政策。企业家在我区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相应补助支持。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桂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的,可给予补助支持。

●积极培育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凡在广西境内注册企业进入中国500强、世界500强名录的,由自治区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0万元、1000 万元用于资助科研开发应用活动。

2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财政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资金、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小微企业示范园建设补助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示范园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支持“千企技改”(高成长性技术企业改造)、东部中小企业产业转移、桂酒产业升级、百项重大工业项目四大工程等项目建设。

●自治区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示范园建设,对小微企业示范园环保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现有政策给予财政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对入驻企业免租金三年,将小微企业示范园打造成为创业创新项目产业化的成长平台、小微企业发展的集聚空间。 

●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自治区通过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给予2018—2019 年新增上规工业企业每家 10 万元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加大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支持力度,通过统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特色载体,以及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适当奖补。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给予适当支持。

●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1 号)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1.本资料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查阅政策文件原文;
     2.所列政策文件因到期、清理等废止的,摘要条文自动失效。


本文网址:http://www.lbgtjt.cn/news/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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